男子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约18万元。分手后,告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钱款。这些“恋爱消费”算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先生与刘女士于2022年相识并恋爱,2023年7月分手。恋爱期间,杨先生通过微信向刘女士转账共计约18万元,其中部分为520、1314、888.88、66.66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款项。分手后,杨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杨先生诉称,在恋爱期间,其为了展示结婚诚意和对刘女士的重视,多次给刘女士转账表达心意。现两人已分手,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刘女士应该返还钱款。
刘女士则认为,该款项是杨先生对其赠与,应系无偿赠与,且大部分费用用于平时两人的消费支出。恋爱期间,她亦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先生转账共计3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在恋爱期间无偿向刘女士转账,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其中,杨先生给刘女士的转账中不乏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而不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范畴。另外,有部分转账金额明显超过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显然是杨先生期望将来能够结婚而做出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该条件无法成就,刘女士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将双方给对方的转账二者相抵后,扣除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小金额款项,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等因素,酌情支持杨先生的部分诉请,判令刘女士返还杨先生7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关于恋爱期间花费款项的性质认定,具体如下:
1.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如购买鞋子、衣服,请客吃饭等;
特殊日期,如七夕节、情人节等给付的财物;
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在一般情形下,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情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2.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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