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利用公共资源牟利,确保数字经济有效运转

利用公共资源牟利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

最近,中国审计署发布《中央部门单位2023年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其中提到,4个部门所属7家运维单位未经审批自定数据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依托13个系统数据对外收费2.48亿元。

这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入市,容易使行政部门和准行政部门的职责和角色出现混乱,而政企分离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突出的成就之一。为此,要谨慎行政部门与准行政部门直接参与公共数据资产的市场交易,以避免对数字经济有效运转的干扰,防范经济社会运行秩序被扰乱,而且也有助于避免损害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形象和公平执法的权威。

掌握全国性政务和公共数据的行政部门及旗下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公共数字资源的职责,但并非这些公共数据资源的所有者,也不应享有对这些公共数据资源的受益权、处置权等。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汇聚的公共数据资源,本身内含着自然人和法人的诸多隐私信息,对其使用,不论是基于公共服务诉求,还是公众查询获得诉求等,都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个体隐私,通过数据脱敏等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公共数据公开使用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侵害,二是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公开透明机制和程序,以便公共服务具有可追溯性、可追责的激励约束兼容性。

堵住公共数据资源违规使用等行为的各种漏洞,是推动新经济的必要前提。这要求对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部门,必须给予足以让其下不为例的惩罚,如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基于实际损失要求相关部门合理赔偿,并引入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制度,提高侵权的成本和代价。

同时,对滥用公共数据资源的行政和准行政部门,应基于其行为危害程度,将侵权损失责任落实到具体执行的部门和人员,让其体感到切实的利益损失,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和中国式现代化治理。

当然,必须指出,在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还需在立法层面不断进行完善。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淡化了数据所有权、强调使用权,提出了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三权分置”,这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中国在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思路,为与时俱进的完善预留了有效的互动机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上述政务数据牟利就是新出现的问题。为此,这就要求推进开放式开门立法,将立法定义为寻求所有利益相关者自利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之合作行为,即立法如同是博弈论中的一种无名氏博弈结构,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和渠道参与数据立法,让法律能规范和覆盖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数字经济才能真正健康成长。

在此,必须明晰一个边界,法律探寻的是基于人合法权益的信念共识,尽量避免被人们解读为是一种目标导向的共识,比如数据立法的目标是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公平的规范性秩序,尽量避免直接描述为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导向,虽然很多时候两者存在意思共识,但直接基于功利的目标导向,可能不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要避免任何带有目标激励型的法律,因为功利的发展导向,其实是一种认知偏好,立法旨在让各种认知偏好在市场试错,而不应是框定一种或集中认知偏好进行试错,唯有让不同的认知偏好同台竞技,才能找寻到一条通往数字经济应许之地的经济可行性路径。这一点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性惟平等,道法自然。堵住公共数据资源违规使用,需营造真正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之制度场景,从立法到执法都遵循道法自然的信念,从制度上堵住违规的各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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