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
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政策背景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编辑:段琪琳 责编:高婷 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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