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开展第五批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第五批区级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二)项目标准
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2.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3.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
4.体现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和红色文化特点,与静安城区文化发展相融合;
5.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存续状况等进行说明(文末扫码查看附件)。
2.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如: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录音、录像等资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向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项目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区文化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主体及保护单位现场阐述并进行答辩,经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
3.公示通过后,经静安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名单。
四、申报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愿意承担申报项目的保护义务,具备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有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作为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请主体(即保护单位)。
五、材料提交
1.申报书内容应表达准确、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签章齐全,填报后提交纸质版本一式七份。同时,还需提交申报书的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
2.申报辅助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等提交纸质版本一式七份,同时,还需提交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录音、录像等资料提交电子版本一份,以U盘形式提交。
3.上述推荐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4.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17:00前。
5.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未推荐建议保护单位、超过受理时限的,不予受理。
六、材料受理
(一)受理单位: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受理方式:快递(不支持到付)
收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邮编:200040
联系人:章程华
电话:
邮箱:
(二)受理单位: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1.受理方式:窗口递交
递交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2.受理方式:邮寄(仅支持EMS中国邮政速递,不支持到付)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103室
邮编:200070
收件人: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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