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杨某,在网上向孙某等人贩卖淫秽视频 260 余部,获利 28.3 元。日前,浙江宁海县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杨某一审被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杨某今年 52 岁,居住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2023 年 2 月 11 日,杨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 年 2 月 8 日被宁海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 年 4 月 3 日被宁海县法院取保候审。
4 月 3 日,宁海县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18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宁海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含有色情内容的视频,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其间,杨某以此种方式向孙某、张某出售了淫秽视频至少 263 部,获利至少人民币 53.3 元。经鉴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3 年 2 月 10 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并缴纳暂扣款人民币 300 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涉案财物处置建议:退缴在案的暂扣款人民币 300 元,其中人民币 53.3 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折抵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宁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杨某向孙某等人贩卖淫秽视频至少 260 余部,获利至少人民币 28.3 元。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宁海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杨某销售给张某淫秽视频 3 部并获利人民币 25 元的指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供上述淫秽视频的原始数据及视频提取记录,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经鉴定的 3 部淫秽视频系杨某销售给张某的 3 部视频,故在认定贩卖部数及获利金额时应当予以扣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
4 月 8 日,宁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元三角,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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