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为了救人,凭什么判刑,我不服!”一男子歇斯底里地为自己鸣不平!
江苏盐城一男子,为了救人开闸放水,却导致下游的一名群众溺水身亡,就这样救了一个人,却害死了另一个人。
后经法院审理后予以判刑,男子觉得自己本来是做好人好事,最后落了个又是赔钱又是被判刑非常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那么,对男子判决是否合理?在遇到类似事件时,我们又该不该救人呢?
每到雨季,就是各地水库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期,因为水库不仅能够防洪、供水、还能进行农业灌溉和改善生态环境。
但是水库却也是很危险的,因为一不小心就会发生溺水等事件,所以对于水库的管理一直是每个地区的重点工作之一。
大坝
可是依然有很多人不顾危险,到水库附近进行钓鱼、游泳等娱乐项目,李某就是一个重度钓鱼爱好者,他经常会寻找一些人少的地方,在那里享受垂钓的快乐。
这天,李某听朋友说,附近有一个水库,好久没有开过闸了,里面的鱼肯定又肥又大。这可把李某兴奋坏了,他已经很久没有钓到过大鱼了。
于是他带上自己的家伙事儿就奔着水库去了,可是到了水库才发现,那里不仅到处都贴的禁止垂钓的警示牌,还有很多巡逻人员到处转悠,自己带着那么多东西,一定会被发现并驱赶的。
可是李某实在是不甘心,于是就开始到处寻找,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能够偷摸的进去,果然,他发现了水闸处能够进去。
于是他兴奋地向水闸走去,可是由于水闸附近常年潮湿,李某一个不小,直接从上面滑了下来,幸运的是,正好被闸门凸出的部分给挂住了。
这时的李某手脚都没有地方支撑,根本不可能自救,于是他开始拼命呼救,希望有人能够听到呼救赶来救自己。
而汪某是这里的巡查员,这天正好是他的的班,正当他走到闸门附近时,突然听到远处传来了一阵呼救声,于是赶紧跑过去查看情况。
看到被挂在闸门处李某,汪某赶紧进行施救,可是那个距离和高度根本够不到,所以他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打开闸门,这样李某就能被放下来。
可是私自开闸就违反了规定,于是他赶紧给领导打电话,可是一直无法接通,为了救人,汪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直接按下开关,将闸门打开,随着水库得水倾泻而出,李某得救了,可是令汪某没想到的是,在水库下游正好有一个渔民正在打鱼,被突然而来的水流给冲走了,当人们发现的时候,他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就这样,汪某为了救李某,却害死了另一个无辜的人。
案件发生后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因为一边是救人,一边是害人,如何选择成了最大的争议。
很多网友觉得汪某救人的初衷是好的,虽然违反了安全规定,但毕竟人命最重要,如果救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会让好人寒心的。
也有网友认为:救人虽是好事,但是却因此害死了一个无辜的人,难道不应该负责任吗?况且如果不是他开闸放水,下游的人就不会因此丧命,那个路人又该谁来赔偿呢?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是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那么这起案件究竟会怎么判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汪某私自开闸放水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即使没有导致下游人丧命,他也会受到处分。
而且汪某擅自操作大坝泄洪闸门,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他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有一个紧急避险的规定,那么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然而,汪某的行为侵害的已经不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了,而是一条生命,这样的代价过重,所以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虽然可以酌情给予减轻处罚,但还是要为下游渔民的死亡负责。
那索赔五十万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向行为人或者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
要知道,对于死亡家属来说,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亲人,也是源源不断的经济来源。所以,汪某赔偿死亡家属50万元,以此来获得谅解,这样的判定还是很合理的。
其实,汪某救人这一点是非常正确也是正义的选择,只是在救人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所以才导致这样让人无奈的事情发生。
其实,作为本案最幸运的李某,他也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对于死亡家属要求的赔款,他是否应该承担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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