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投保是因其宣称收益要比银行利息高,9年两份保险保费交了20.7万元,如今退保仅给退10.72万,连本金都赔了9.98万元,泰康人寿这种险种让商洛市洛南县村民杨先生至今都懊悔不已。
商洛市洛南县村民杨先生称,这份泰康人寿保险让他至今懊悔不已
9年后发现保险宣传与实际差距过大
“当时泰康人寿宣称的收益很诱人,对比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也就稀里糊涂地购买了两份保险,但持续交了9年之后发现并非此前宣称的收益。”商洛市洛南县村民杨先生近日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投诉称,9年期间两份总共交了20.7万保费,如今退保仅给退10.72万元。
据杨先生介绍,2016年通过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洛南支公司购买了两份“泰康叁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分别是给自己购买一份10000.00/年“泰康叁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9年期间交纳保费为9万元;第二份是给孩子购买的12000.00/年的“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以及1000.00元/年的“泰康附加基本D款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保费为13000元,9年期间总共交纳保费11.7万元。
两份保险的交费期间都为15年。从2016年至今9年期间,两份保险总共保费金额为20.7万。
他表示,近日闲暇时无意中翻阅两份《保险单》及细则,这才发现里面很多条款与9年前保险公司业务员宣传有很大出入,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称现在退可以,但两份保险总共交纳的20.7万保费只能给退10.72万元。9年期间20多万被保险公司无偿使用连本金都赔了9.98万元。
同时,按照他对《保险单》及细则的理解,要领到全额保金及分红,则需要等到99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到底是领到99岁还是99岁后开始领?
7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洛南支公司门口见到了当事人杨先生及其妻子。
据杨先生介绍,2016年购买“泰康叁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妻子当时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保险公司对业务人员培训时曾宣称该款保险收益很诱人;二是对比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之后,所以当时也就选择购买。
针对此事,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洛南支公司负责人表示,杨先生2016年购买的“泰康叁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险种是一款分红产品,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分红。
对于合同中“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理解,该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单》及细则,是分红可以领到99岁,而不是99岁后才开始可以分红。
针对杨先生要求退保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杨先生的两份保险交费目前都交了9年,当时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都为15年,因此按照《保险单》及细则中的有关约定,按照该公司的退保退费计算标准,杨先生交纳的第一份保单,1.3万元/年×9年=11.7万元保费,目前可以退7.02万元;第二份保单,1万元/年×9年=9万元,减去几年来的分红2.03万元,目前可以退3.7万元。
购买时业务人员有无夸大宣传?
对于杨先生反映,当年购买时是因为该公司业务人员曾宣称该款保险收益很诱人,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呢?
该负责人表示,给杨先生卖产品的业务员是杨先生的妻子,因此是否夸大宣传则需要他询问家人即可。
当记者反问,按照贵公司的理解,如果公司业务员连自己家人都套路,那么对其他购买者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呢?
这位负责人没有回答。
同时,记者询问既然杨先生的保险已经产生2.03万分红,为何在退保时还要将已经产生的收益扣除呢?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也是按照《保险单》及细则中的有关约定,按照该公司的退保退费计算标准来执行的。
律师:若涉嫌诱导消费保险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若保险员当初为了追求销售业绩,不惜向杨先生虚假承诺,并且实际上保险合同约定的收益与保险员承诺的收益严重不符,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则保险公司涉嫌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如经保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行为属实,那么保险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
赵良善提醒,保险公司为了引流吸客,不论线上还是线下,其营销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起初会向投保人说得天花乱坠,所以投保人切勿轻信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各种承诺。当出现投诉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让投保人举证证明为由刁难投保人,甚至一推了之。总之,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审慎,擦亮自己的双眼;在签订合同时就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而非事后亡羊补牢;与此同时,投保人要懂得取证,比如收集销售人员当初的承诺、书面合同、付款票据等,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文/图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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